香港立法會已正式通過《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對申報財務機構(RFIs)引入更嚴格的登記、盡職審查及罰則要求。該修訂條例於2026年6月26日刊憲,其條文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
對於在香港營運的金融機構而言,這並非一次例行合規更新。它改變了機構向稅務局(IRD)登記的方式,提高了盡職審查記錄保存的標準,並引入了一套新的、更具針對性的罰則架構。下文將拆解有哪些變化、香港推進修訂的原因,以及貴司應在生效日期前如何準備。
自2018年起,香港每年根據經合組織(OECD)制定的共同匯報標準(CRS),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在此框架下,申報財務機構(包括銀行、託管機構、若干投資實體及指定保險人)須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主要透過客戶自我證明及盡職審查程序進行,並每年向稅務局申報須申報賬戶。稅務局隨後在互惠基礎上,與夥伴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該等資料。
該制度旨在協助稅務機關偵查及打擊跨境逃稅,同時香港維持嚴格的數據保密及安全標準。僅以香港為唯一稅務居民身份的賬戶持有人,不會根據該制度被申報。
經合組織定期檢視各參與司法管轄區落實CRS承諾的情況。自2024年起,經合組織就香港的AEOI實施情況展開第二輪同行評審。在考慮經合組織的意見後,香港政府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填補已識別的缺口,最終形成現已通過的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將該次更新定位為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事項。及時回應經合組織的關注,有助於保持良好的同行評審評級、令夥伴稅務管轄區安心,並支持香港持續擴展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絡的努力,增強香港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時的稅務確定性。
| 範疇 | 先前框架 | 新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 |
|---|---|---|
| 登記要求 | 申報財務機構一般僅在擁有須申報賬戶須予披露時才向稅務局登記。 | 所有申報財務機構均須在AEOI門戶網站登記,不論其當前是否有任何須申報事項。 |
| 盡職審查記錄 | 盡職審查義務已存在,但行政記錄保存的期望較不明確。 | 對保存及出示用於識別須申報賬戶的盡職審查記錄,提出更嚴格要求。 |
| 罰則架構 | 罰則條文已存在,但在全面檢控與不作行動之間的靈活性有限。 | 對不合規行為引入新制裁;罰則按涉及賬戶數目分級;行政罰則機制作為檢控以外的更快捷替代方案。 |
| 登記期限 | 並無與本次修訂相關的固定登記截止日期。 | 現有未登記申報財務機構:須於2027年3月31日前登記。 新符合資格的申報財務機構:須於次年1月31日前登記。 |
根據《稅務條例》新增第50AB條,香港所有申報財務機構均須透過AEOI門戶網站向稅務局局長登記,填補了先前框架中實際上僅因須申報活動才觸發登記的缺口。
這意味着,即使機構在某一年度內沒有須申報賬戶(例如新獲發牌、仍在吸納客戶的實體),也須按時完成登記。
申報財務機構本已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通常透過開戶時收集的自我證明表格,並在賬戶資料變更時定期更新。修訂條例加強了有關記錄如何保存的行政期望,使稅務局有更充分依據核實盡職審查是否妥善進行,而不僅僅是最終是否提交了申報。
條例引入:
本次修訂以申報財務機構在現有AEOI框架下已承擔的義務為基礎。為2027年作準備的機構,應全面審視所有義務,而非僅關注新增事項。
所有修訂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機構應將此前數月視為合規準備期,而非被動等待的截止期限,尤其是現有申報財務機構的登記截止日期為2027年3月31日,距離生效日期僅三個月。
AEOI修訂條例並未改變香港自動交換制度的根本目的,而是收緊了該制度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方式。對申報財務機構而言,實際影響可歸結為三件事:按時登記、保存完備且可供核查的盡職調查記錄,以及鑑於新的按賬戶分級罰則,將合規視為管治優先事項。
機構應現在就開始準備,而非等到2027年3月登記截止日期前數週才行動。越早準備,越有充裕時間從容彌補缺口。
應對香港稅務合規環境持續變化,單憑一張檢查清單已不足以應對挑戰,關鍵在於精準評估新制如何切合貴司的具體業務架構。皋翊香港(Ascentium Hong Kong)的顧問直接與企業對接,把AEOI修訂這類監管變化落實為務實、可追責的客製化合規方案。